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2023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2023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公告全文如下:
2024年第2號
為做好2023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匯算清繳范圍
凡屬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按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當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深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方式為網上申報和上門申報,網上申報方式包括電子稅務局申報、客戶端申報及@深稅申報。
推薦通過網上申報渠道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
四、匯算清繳申報資料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查賬征收企業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7號修訂版本);核定征收企業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修訂版本);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深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修訂版本)。
(二)財務報表;
(三)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保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四)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需保存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需保存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
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六)其他按照稅收政策規定需要在匯算清繳期間報送的資料(詳情請查閱辦稅指南)。
納稅人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上述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采用上門申報方式的,仍按規定報送上述資料。
五、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按規定保存或報送本通告第四條所列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事項實行備案資料留存備查的,應當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并自行在申報表填報享受優惠,同時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
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報送方式包括電子稅務局辦理和上門辦理。
(二)資產損失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企業重組業務申報
1.納稅人發生企業重組業務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8號)的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2.納稅人發生資產(股權)劃轉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0號)的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上述資料報送方式包括電子稅務局辦理和上門辦理。
(四)更正申報
納稅人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按規定程序在電子稅務局、客戶端或辦稅服務廳辦理更正申報。匯算清繳后辦理更正申報,需要補繳稅款的,應自匯算清繳期后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五)政策風險提示
為進一步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幫助納稅人提高申報質量,降低涉稅風險,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將在2023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繼續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
該服務具體實現方式是在網上申報系統頁面增加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掃描功能,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享受服務,選擇與否不會影響納稅人正常申報。
(六)匯算清繳退抵稅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應及時申請退稅,準備相關資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將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匯算清繳申報成功后,如果納稅人存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多繳稅款,可根據電子稅務局提示信息自動完成退
(抵)稅申請表填寫和文書提交,也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模塊或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納稅人無特殊原因應及時辦理退稅。
(七)涉稅事項咨詢
納稅人進行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遇到問題的,可以選擇登陸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方式進行咨詢。
本通告相關事項,如國家稅務總局在2023年度匯算清繳結束之前下發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規定辦理。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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