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稅?
2023年06月28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稅務服務
問: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稅?請問以什么時間點確定企業為小型微型企業呢?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因此應以借款合同簽訂時點確定企業是否為小型微型企業。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