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如果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
2022年12月13日來源:深圳稅務稅務服務
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如果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規定:“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