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子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完善消費稅制度,促進稅制公平統一,更好發揮消費稅引導健康消費的作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2022年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公告),對電子煙消費稅政策進行了明確。為確保相關政策執行到位,現發布本公告進一步明確電子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
二、33號公告規定的電子煙生產環節消費稅納稅人指的是誰?
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電子煙生產環節消費稅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持有商標)的企業。其中,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注冊商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因此,只從事代加工電子煙產品業務的企業不屬于電子煙消費稅納稅人。
三、33號公告規定的電子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人指的是誰?
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電子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
四、33號公告規定的電子煙消費稅征稅對象包括哪些?
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電子煙消費稅征稅對象為電子煙產品,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其中,電子煙有關定義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GB41700-2022)確定。
五、33號公告規定的電子煙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電子煙生產(進口)環節的消費稅稅率為36%,電子煙批發環節的消費稅稅率為11%。
六、33號公告規定的電子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從事生產、批發電子煙業務的,按生產、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作為計稅價格。其中,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以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含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的計稅價格。例如,某電子煙消費稅納稅人2022年12月生產持有商標的電子煙產品并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100萬元,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煙消費稅為36萬元(100萬元×36%)。如果該納稅人委托經銷商(代理商)銷售同一電子煙產品,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110萬元,則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煙消費稅為39.6萬元(110萬元×36%)。
七、33號公告規定的電子煙消費稅納稅人在核算銷售額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并繳納消費稅。例如,某電子煙生產企業持有電子煙商標A生產電子煙產品。2022年12月,該納稅人生產銷售A電子煙給電子煙批發企業,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100萬元。同時,當月該納稅人(不持有電子煙商標B)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生產銷售B電子煙給B電子煙生產企業(持有電子煙商標B),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50萬元。該納稅人分開核算A電子煙和B電子煙銷售額,則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煙消費稅為36萬元(100萬元×36%)。需要說明的是,B電子煙生產企業將B電子煙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時,自行申報繳納消費稅。如果該納稅人沒有分開核算A電子煙和B電子煙銷售額,則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煙消費稅為54萬元〔(100萬元+50萬元)×36%〕。
八、本公告規定的電子煙消費稅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考慮到電子煙為新增消費稅子目,為順利開展納稅申報等相關涉稅事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從事電子煙生產、批發業務的納稅人辦理消費稅稅種認定。
(二)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自2022年11月(稅款所屬期)起,從事電子煙生產、批發業務的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消費稅時,應按照調整后的《應稅消費品名稱、稅率和計量單位對照表》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0號)要求,填報《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
九、本公告規定的電子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當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則需要使用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稅務總局確定。因此,根據我國電子煙行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經商有關部門,暫定電子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為10%。
十、本公告何時施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