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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科技創新實施辦法

2024年09月01日來源:前海管理局政策資訊

深前海規〔2024〕11號

深圳市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科技創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科技創新實施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

2024年6月20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科技創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加快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科技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以科技創新推動產業創新,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負責本辦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編制年度資金計劃、申報材料受理、審核認定、資金撥付和后續監管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申報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開展科技創新,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信息服務業、科技服務業等領域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機構)。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機構每年按照本辦法獲得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對于前海合作區發展有重大貢獻的機構以合作協議方式進行支持,以協議方式支持的機構總數不得超過當年度被扶持機構總數的10%。

第五條 扶持資金原則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超過當年扶持資金的預算總額,則按適當比例對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進行調整。

第二章  促進深港澳創新要素跨境融通

第六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關標準予以支持:

(一)支持港澳高校建設孵化機構,促進港澳高校人才在前海創新創業。在前海合作區面向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建設的孵化機構,事前與簽訂協議同意支持的,三年內予以每年最高1100萬元運營經費支持;

(二)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場創新創業,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首創技術產品,企業員工中香港居民占比不少于50%,且已獲得專業投資機構的股權投資或已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法定機構、高校等資助(投資)的港澳青年創業企業,首創產品實現在內地首次應用,按照首單合同實際銷售額(前3個合同中任選1個)的30%,予以單個產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企業有多個首發產品的,累計予以不超過500萬元獎勵;

(三)支持港澳高校成立的孵化基金,對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有關條件,且對港澳創新創業團隊的投資金額占總投資70%以上的孵化基金,前海合作區產業引導基金可通過合伙或參股方式參與基金設立。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關標準予以支持,單一機構全年因下列情形獲得支持金額累計不超過50萬元:

(一)機構購買港澳高校、研發中心知識產權并成功實現產業化的,按照發明專利技術交易金額(以發票或港澳地區收據為準)的20%,予以最高不超過10萬元支持;

(二)機構從港澳高校、研發中心獲得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許可的,按照知識產權許可交易金額(以發票或港澳地區收據為準)的20%予以支持,每項許可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八條 港澳及國際投資機構成立科技創投基金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海合作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參股支持:

(一)基金所投資項目屬于前海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科技服務業、信息服務業;

(二)基金投資于深圳科技研發型企業的投資額占比不低于總投資的70%,其中投資于前海合作區科技研發型企業的投資額占比不低于總投資的40%。

第九條 對港澳資企業、外資企業和粵港澳合作的新型研發機構圍繞科技研發或成果轉化,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按照市資助金額予以50%配套資助。

第三章  培育深港澳合作的開放創新生態

第十條 支持前海合作區機構與港澳高校、研發中心等創新主體聯合組建實驗室、創新中心等科技創新聯合體(財務獨立核算),面積達200平方米且對科研設備累計投入200萬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實驗室研發投入的20%,予以每年最高500萬元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按照以下標準予以支持: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按照研發投入的20%,予以最高1000萬元支持:

1.在前海合作區購買或租賃200平方米以上空間用于科研辦公,擁有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原價總值不低于200萬元;

2.近三年承擔過國家級、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或者機構主要負責人獲得港澳特區政府科研項目計劃支持;

3.開展科研成果轉化,近三年創辦1家以上的科技企業,且每家企業融資累計不少于500萬元。

(二)港澳高校、研發中心在前海合作區建設新型研發機構,根據建設投入需求和建設意義,事前經同意支持的,以協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科技創新機構在前海合作區集聚發展的,按照相關標準予以一次性支持:

(一)由內地社會團體與3家以上港澳高校、研發中心、學會協會等聯合成立的促進粵港澳科技創新合作的社會團體,予以30萬元支持;

(二)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聯合全國(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級創新中心等國家級科研機構成立的促進科技創新開放合作的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30萬元支持;

(三)對以市場化方式發起,依法經批準設立的科技、工程、標準、產業等領域的國際性社會團體和國際性社會團體依法獲得批準設立的代表機構,按照有關政策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支持機構赴港澳設立實驗室、創新中心等載體,對其在港澳設立的實驗室、創新中心等上一年度儀器設備和專業軟件購置等費用投入達1000萬元以上的,對機構予以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由港澳及外國投資者設立,從事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包括為研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的機構,上一年度研發投入達到100萬美元的,按照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年度增量的5%,予以最高100萬元支持。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關標準予以支持:

(一)鼓勵金融機構建立對科技企業的聯合授信及共保機制,對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按融資擔保額的5‰予以支持,同一融資擔保機構每年最高支持50萬元;

(二)鼓勵機構積極運用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信托計劃、中小企業私募債等方式進行融資,按照上述金融產品發行中產生的法律、審計、評估等中介費用的20%予以支持,同一機構每年最高支持50萬元;

(三)強化保險對科技賦能,支持機構購買科技保險服務。對首次申報科技保險的機構,按照購買科技保險產品費用的20%予以支持,同一機構每年最高支持30萬元。

第四章  加快科技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建設前??萍挤諛I集聚區。對集聚區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科技服務業機構,租賃符合集聚條件的辦公樓宇空間自用,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在租賃期限內未轉租分租或改變功能,按照4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補貼標準,連續支持36個月,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金額的50%:

(一)獲得市級以上創新載體、技術轉移機構、工業設計中心、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并仍處于有效期內的企業;

(二)獲得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

(三)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擁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師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

(四)擁有3名以上港澳地區或者發達國家專業從業資質(所屬領域)的港澳籍、外籍從業人員的科技服務業外資或者港澳資機構;

(五)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外國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第十七條 對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CMA)認定的檢驗檢測認證企業,上一年度完成包括購買設備、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5%,予以最高100萬元支持。

第十八條 對港澳及國際知名高校、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戰略研究及信息服務機構,按照上一年度軟硬件購置費用的20%,予以最高50萬元支持。

第十九條 對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的市級以上工業設計中心,按照儀器設備和專業軟件購置等費用的20%,予以最高50萬元支持。

第二十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關標準予以支持:

(一)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前海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予以一次性150萬元支持;

(二)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版權局批準建設的國家級知識產權平臺機構或數字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經驗收通過后,予以一次性50萬元支持。

第五章  支持發展新質生產力

第二十一條 支持顛覆性技術產業化項目,對入選國家顛覆性技術創新專項,或者由國家有關部門評審認可其技術先進性、突破性和對現有技術的替代性的科研項目,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方向,事前經同意支持的,以協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支持國家實驗室、全國(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級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創新載體建設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根據建設投入需求和建設意義,事前經同意支持的,以協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對前海合作區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的企業,上一年度研發投入5000萬元以上,擁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相關專利5項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增量的5%,予以最高500萬元支持。

第六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四條 扶持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報。扶持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發布公告為準,受理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機構應在受理期間提交申報材料。

(二)材料審查。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包括審核申請機構獲得市、區財政同類政策支持的情況等,審查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審核并提供意見。

(三)公示。審查通過的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提出書面異議。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書面告知異議人。

(四)撥付資金。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至申請機構賬戶。可根據機構支持事項申報情況,與申請主體簽訂相關支持協議。

第二十五條 申請材料由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官方網站公示。申請機構應當提供信用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并在60日內完成審核;申請材料需補充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經補充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并在60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可延長不超過20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本辦法支持的機構本單位及其人員未處于承擔或者參股財政性資金支持科技活動禁止期限內,不存在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進行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活動,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等情節嚴重的情形。

申請機構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申請機構在申報、執行扶持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收回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支持政策及南山區、寶安區或者前海其他同類支持政策的,按照“擇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渡钲谑星昂I罡郜F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科技創新實施辦法(試行)》(深前海規〔2022〕9號)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深前海規〔2022〕11號)同時廢止。

附錄:名詞解釋

附錄

名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港澳高校、研發中心”,是指澳門綜合性大學、受香港特區政府香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并可頒授學位的高等教育院校以及香港特區政府創新科技署成立并發布的研發中心。

(二)本辦法所稱“首創產品”,是指企業通過技術研發創新,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同時在內地市場尚未取得業績的產品。

(三)本辦法所稱“科研設備”,是指用于科研活動的儀器設備(含配件、實驗材料及耗材),但不包括行政辦公、后勤保障等職能部門的設備。科研設備進口應符合有關進出口部門的管理規定。

(四)本辦法所稱“新型研發機構”,是指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依法設立,實施依章程管理、綜合預算管理和績效評價為基礎管理模式的獨立法人機構。

(五)本辦法所稱“國家實驗室”,是指經科技部批準設立的大型綜合性研究基地。

(六)本辦法所稱“全國(國家)重點實驗室”,是指經科技部批準設立,面向前沿科學、基礎科學、工程科學等,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等,推動學科發展,促進技術進步,發揮原始創新能力的引領帶動作用的科學與工程研究類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包括經批準改革重組的全國重點實驗室。

(七)本辦法所稱“國家級創新載體”,是指經國家相關部門認定開展科技研發和產業化的平臺載體,包括各類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創新中心、研究(發)中心(院、所、站)、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具體以國家部門批復文件為準。

(八)本辦法所稱“研發投入”,是指機構研究開發活動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范疇,且已按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上年度加計扣除申報的費用。

(九)本辦法所稱“符合集聚條件”是指在前海合作區前灣、桂灣、媽灣、寶中及大鏟灣片區范圍內的樓宇,相關要求具體參照前海合作區辦公用房資金補貼相關政策執行。

(十)本辦法所稱“港澳及國際知名高校”是指受香港特區政府香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并可頒授學位的高等教育院校、澳門綜合性大學,以及列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軟科世界大學學術排名和U.S. News世界大學排名前100名的高校。

(十一)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明確寫明“美元”外,其他均為人民幣。本辦法涉及匯率換算均以申報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官網發布的匯率作為計算基準。

(十二)本辦法所稱“不少于”“不超過”“以上”均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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