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
深前海規〔2023〕8號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深化深港合作,引導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深化深港合作,引導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提高辦公樓宇入駐率和產業集聚度,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辦公用房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辦公用房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資金年度計劃、材料受理、審核和認定及資金的撥付、后續監管等。
第四條 申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原前海合作區或者自2021年9月6日起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
(三)被納入前??偛科髽I名錄,或屬于現代金融業、商貿物流業、信息服務業、科技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商務服務業、公共服務業、現代海洋產業、高新技術及先進制造產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
(四)申請扶持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五條 申請租金扶持的機構所入駐的辦公樓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面向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列產業類型機構的可租售面積不低于20,000平方米;
(二)辦公樓宇業主單位應當選定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中一至四個產業類型申報產業載體,并在提出申報后的兩年內,符合產業類型要求的機構所占租售面積達到辦公樓宇可租售面積的60%以上;
(三)可供入駐機構使用的會議室、會客室、培訓教室等公共空間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備的管理體系,人性化、數字化、智能化、節能化的物業服務體系,具備專業的招商團隊;
(四)能提供低于市場租金評估價格的優惠租金,優惠幅度10%以上。
符合前款規定的辦公樓宇對應地塊如存在產業監管要求的,辦公樓宇不得違反前海合作區產業監管協議所約定的物業用途及租售對象要求。
第六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辦公用房扶持政策規定的機構,不得重復申請與享受扶持資金。
第七條 辦公用房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扶持資金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的預算總額,則對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進行同比例調整。
第八條 辦公用房扶持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制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績效目標,作為辦公用房扶持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及時開展辦公用房扶持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監控和評價,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扶持對象及標準
第九條 對首次在前海合作區購置辦公用房自用,且在深圳市內無其他自有辦公用房的機構,按以下標準予以購置扶持:
(一)納入前海總部企業名錄的,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扶持資金分三年平均發放;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中產業類型的機構,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扶持資金分三年平均發放。
對符合上述條款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第十條 對租賃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辦公樓宇內的辦公用房自用,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賃期限內未轉租、分租或改變功能的機構,按以下標準予以租金扶持:
(一)納入前海總部企業名錄的,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給予租金扶持,連續扶持36個月,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中產業類型的機構,按照2021年入駐的機構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駐的機構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駐的機構20元/平方米·月,連續扶持36個月,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符合上述條款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第十一條 同一家機構不得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購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已獲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的機構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購置扶持。
第十二條 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已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再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
(一)購置或租賃前海合作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
(二)租賃前海管理局產業扶持用房的;
(三)享受前海管理局局屬企業空間租金折扣的。
第十三條 對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現代服務業集聚、創新、發展具有戰略意義或重大貢獻的項目,前海管理局可通過簽訂專項協議另行約定。前海管理局通過簽訂專項協議進行扶持的機構總數不得超過當年度被扶持機構總數的10%,且扶持資金不得超過扶持總金額的25%。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四條 租金扶持對象向前海管理局申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時,其所入駐的辦公樓宇應當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如所入駐的辦公樓宇,尚未達到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辦公樓宇業主單位應通過保函的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供承諾。
第十五條 購置扶持對象應當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請。
租金扶持對象可以自行申請,也可以委托區產業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或項目運營單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請。
第十六條 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報。專項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受理時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主體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二)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主體是否重復申請進行核查。審查通過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并書面告知異議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書面告知異議人。
(三)撥付資金。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
第十七條 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申請材料,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請主體應當承諾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四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九條 辦公樓宇業主單位通過保函的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供承諾的,如辦公樓宇在保函期限內未達到規定條件,應當按照保函的約定向前海管理局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申請主體在申報、執行扶持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前海管理局應當收回扶持資金、按照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并依法依規開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扶持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前海管理局和申請主體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二十三條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中確定的區域。“原前海合作區”是指《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中確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前海合作區內商業用地上的辦公樓宇。租用下列物業用于辦公的,不予以補助:
1.商務公寓或住宅;
2.房屋用途為商業的物業。
(三)本辦法所稱“產業扶持用房”是指屬于前海管理局資產,用于前海合作區產業扶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辦公、商業及配套停車等特定用途物業:
1.在前海合作區有償供應的土地上配套建設;
2.由前海管理局投資建設。
(四)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前海合作區內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含分支機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除外)。
(五)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報時,機構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前海合作區,并對機構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時前海合作區內經營場地面積按不低于機構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機構,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六)本辦法所稱“可租售面積”是指辦公樓宇規劃驗收時核定的辦公面積總數。
(七)本辦法所稱“新落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
1.2021年1月1日(含)以后,以前海合作區內實際經營地址注冊或者遷入前海合作區的機構;
2.2021年1月1日之前,在前海合作區內采取住所托管方式進行商事登記,實際經營地址不在前海合作區內,2021年1月1日(含)以后遷回前海合作區實地經營的機構。
(八)本辦法所稱“港資機構”是指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企業。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通過收購或兼并的方式取得前述規定香港法人機構50%以上股權滿一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兼并的機構屬于符合前述規定的香港投資者。
(九)第八項所稱“實質性商業經營”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經營:
1.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并且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開展該經營業務的牌照或許可(如香港法例有規定);
2.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且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含1年);
3.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十)本辦法所稱“租金”是指租戶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含水電費、空調費、物業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合同所約定的租金應當與實際繳納租金發票金額一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金融業、商貿物流業、信息服務業、科技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商務服務業、公共服務業、現代海洋產業、高新技術及先進制造產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以前海管理局最新公布的產業目錄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均為人民幣。
本辦法所稱“不少于”“不超過”“以上”均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澳資機構認定及扶持標準參照港資機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深前海規〔202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