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事主體住所托管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事主體住所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落實《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2010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服務電子商務市場促進健康快速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試點興辦商務秘書企業,但是對辦公場所和經營范圍存在一定的限制;《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鼓勵社會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若干實施意見》明確了支持和推動電子商務市場規范和發展,并開始試行在部分行業可以一個地址登記為多家公司住所;2013年《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實施,試行了經營住所申報制,由申請人對經營場所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2020年修訂后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第十六條,以立法的方式對住所托管制度做出規定。商事主體從事電子商務、咨詢、策劃等經營活動,無需固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商務秘書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進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單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作為該商事主體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為了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增強市場活力,規范商事主體住所托管服務活動,維護市場秩序,迫切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制定相關制度,規范和促進我市住所托管行業的經營和發展。
二、《辦法》制定的依據
(一)2020年修訂后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第五條商事主體應當指定一名商事登記管理聯系人,負責公文的接收以及其他與商事登記機關的聯系工作。
(二)2020年修訂后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第十六條,商事主體從事電子商務、咨詢、策劃等經營活動,無需固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商務秘書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進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單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作為該商事主體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第二大點,創新事前環節信用監督第(一)點規定,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計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履約的申請人,視情節實施懲戒。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住所托管的定義,托管機構、托管對象的定義以及登記規則。通過對商務秘書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的特定登記,以期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顯著性。
(二)明確了托管機構的管理機關、管理方式。明確了市場監管局是商務秘書企業的登記和主管部門,并通過制定商務秘書企業目錄并公示的方式,實施監管職責。會計事務所通過增加經營范圍從事住所托管業務,律師事務所由于不進行商事登記,通過在行業協會備案的方式,向社會公示其從事住所托管的資格。
(三)明確了送達地址制度的銜接問題。通過明確托管機構作為法定商事登記聯系人的方式,確立托管對象的地址作為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解決監管中的送達難題。
(四)明確了對信用承諾的管理責任。一是明確了對托管機構違反事前承諾的失信行為的信用約束方式,通過公示其失信行為,督促其履行各項權利義務。二是通過指導托管機構與托管對象簽訂托管協議,督促托管機構和托管對象明確權利義務,減少糾紛,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五)明確了適用范圍,在深圳市內的托管機構及托管對象,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解決了深汕合作區政策適用問題。
四、《辦法》規定哪些主體可以從事住所托管。
在深圳市內從事電子商務、咨詢、策劃等經營活動,無需固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商事主體,委托具備條件的商務秘書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進行住所托管,以托管機構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作為該商事主體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住所。
五、《辦法》規定托管機構和托管對象如何建立托管關系。
托管機構與符合法定條件的托管對象簽訂的托管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協議主要包含如下條款:
(一)托管服務的具體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二)托管機構與托管對象的權利、義務;
(三)違約責任;
(四)爭議解決的方法。
其中,托管機構與托管對象的權利、義務可以包括:
(一)托管機構應通知或者協助依法應當辦理住所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托管對象辦理相關手續;
(二)托管機構應當代托管對象從事各類法律文書的接收以及其他與市場監管部門的聯系工作;
(三)托管機構于每年1月和7月各聯系一次托管對象的法定代表人,并以臺賬方式保留聯系記錄,提醒并督促托管對象辦理相關商事登記事項、申報年報和公示其他需要公示的相關信息,并妥善保存相關檔案;
(四)托管機構可以要求托管對象如實提供和及時更新托管檔案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經營者、負責人變更情況等。
六、《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哪些方式指導托管行業發展。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托管機構的住所托管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指導,督促其持續保持與其托管規模相適應的場地、人力和技術條件。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指導托管機構建立托管檔案,包括托管對象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經營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等),投資人(股東、合伙人、發起人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商事登記管理聯系人實際居住地信息材料和有效聯系方式。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查閱、調取托管檔案。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公示托管機構的基本信息、托管情況,并依法公布相關信用記錄。托管對象和托管機構對其向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提交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托管機構信用承諾管理。托管機構違反信用承諾,未能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