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產品包裝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包裝,保障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電子煙產品包括煙彈、煙具、一次性電子煙等以及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等(以下稱套裝)。
第三條 ?電子煙煙彈、煙具、一次性電子煙及套裝數量統計均以“個”“萬個”“億個”為基本計量單位。
第四條??電子煙產品零售、批發環節最小包裝單元為盒,出廠環節最小包裝單元為箱。不同產品禁止共用同一包裝單元,套裝內煙彈應為同一產品。
單盒煙彈應內含1—3個煙彈,單盒煙具應內含1個煙具,單盒一次性電子煙應內含1個一次性電子煙,單盒套裝應內含1個煙具及1—3個煙彈。
單箱煙彈及一次性電子煙應采用50盒、100盒、200盒三種包裝規格,單箱煙具及套裝應采用20盒、50盒、100盒三種包裝規格。
第五條 ?電子煙產品盒、箱包裝應標注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二維碼標簽。
第六條 ?除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等要求標識的警語、注冊商標、煙堿含量及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字樣等信息外,電子煙產品盒包裝還應注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及有效期、內含產品規格數量、電池容量(如有)、客服電話等信息。箱包裝應標注產品信息、企業信息、內含產品規格數量、箱體尺寸(長×寬×高)等信息。
第七條 ?進口電子煙產品應在盒、箱包裝上標注“僅限中國境內銷售”字樣。出口電子煙產品盒、箱包裝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要求,并標注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第八條??其他形態電子煙產品包裝規格另行規定。
第九條??本細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