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續期的通知
深市監規〔202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依法有效履行職責,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號)第三十三條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實施意見》(深府辦〔2021〕8號)第十三條規定,現決定對《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規〔2019〕5號)進行續期,文號更改為深市監規〔2022〕2號,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知識產權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對深圳創新發展和營商環境優化的智庫資源優勢,提高科學決策水平,根據深圳知識產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入選專家庫,從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及服務等工作,具有較強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的知識產權或相關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是指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管理的專家人才庫。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管理,是指專家庫的建設、專家出入庫、使用、指導、協調、監督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專家庫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科學管理、結構合理、規范使用、素質優良的原則進行管理和維護。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建立、完善專家庫管理相關規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組織公開征集工作;
(三)決定專家入庫、出庫;
(四)對專家入庫申請進行登記、組織資格審核,開展專業分類,建立入庫專家信息檔案;
(五)根據相關部門需求,抽取推薦專家參與工作;
(六)記錄、管理入庫專家的主要活動和工作業績檔案;
(七)專家庫的技術和運營維護;
(八)其它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設立“知識產權專家庫”欄目,收集和發布專家庫信息和專家工作動態。
第二章 專家出入庫
第五條 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有嚴謹的科學素養、職業道德和高度的責任心,作風正派,治學嚴謹,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二)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專業(技術)領域和知識產權最新發展動態;其中,技術類專家應具有高級(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技術研發五年以上;
(三)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
(四)熟練掌握國內外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服務深圳知識產權事業;
(五)自愿承擔相關保密義務,自覺遵守本辦法規定,無違法和違反本辦法等記錄。
技術類專家特別優秀的,根據工作需要,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專業職稱條件限制。
存在特別情形的,根據工作需要,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年齡條件限制。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且在企業從事知識產權管理或者技術研發工作累計十年以上的高管人員優先考慮。
第六條 專家入庫按照公開征集、個人自愿報名或單位推薦、資格審核、審核結果公示、入庫等程序進行。
專家入庫具體包括如下程序:
(一)向社會公開征集;
(二)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協會、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單位推薦或個人申報:申報人在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網站登錄“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平臺”,填報《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知識產權專家入庫申請表》,并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審核申報人證明材料原件;
(三)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核實,擬定入庫專家候選人名單;
(四)擬入庫專家候選人名單在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實名提出異議,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異議專家候選人;
(五)公示無異議的專家予以入庫,并在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網站公示。
第七條 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決定其出庫:
(一)專家不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或不勝任工作次數達三次以上的;
(二)專家不服從工作安排導致工作損失或有嚴重失職行為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主動要求出庫的;
(四)三年內無故不參加專家工作會議和不承擔專家工作的;
(五)公眾舉報不符合專家資格,經核查屬實的;
(六)從事相關工作時,接受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利用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從事商業活動,或者與議事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本人或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經確認出庫的有關人員不得以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專家庫專家身份從事相關活動。
第八條 專家入庫常年接受申請,專家庫每年更新一次,不設申報截止時間。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專家可以參加以下活動:
(一)參與研究和擬訂地方知識產權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地方、行業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二)參與知識產權項目的評審、評價、評估、評標、評獎、驗收,以及知識產權軟科學課題研究和政府項目的招投標評審;
(三)參與重大研發、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活動的知識產權論證和預警研究,為政府知識產權管理和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知識產權侵權判定,疑難知識產權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識產權糾紛與爭端研究討論,提出有關有效解決方案的專家建議;
(五)參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信息利用服務和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教育培訓活動,為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以及知識產權文化建設提供公共服務;
(六)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七)其他需要專家參與的知識產權工作。
第十條 專家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議事事項和有關行政管理制度規定的知情權;
(二)對咨詢方法、評價指標、鑒定方法、研究模式等的建議推薦權;
(三)獨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評審或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的權利;
(四)按照有關規定,合法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專家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一)按照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知識產權咨詢、評審活動,嚴格執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咨詢、評審文件的要求和標準,按時提供真實、公正、嚴謹的咨詢、評審意見或結論;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咨詢、評審工作紀律,保守參加結果和對象的有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有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自覺保護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
(三)自覺遵守專家庫管理制度,準時參加承擔的咨詢、評審等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及時提前告知活動組織者;項目人選一經確定,不得自行更換;
(四)與議事對象和議事項目存在利害關系的,自覺回避;
(五)從事議事工作時,不得接受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不得利用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從事商業活動,或者與議事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本人或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
(六)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四章 專家庫使用
第十二條 專家庫長期開放,供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內部各相關部門使用。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制定政策以及開展立法、項目評審、咨詢、論證、鑒定、培訓、研討等有關活動,需要專家參與的,優先從專家庫中選用專家。
第十四條 承擔相關工作的專家通過專家庫內隨機抽取方式取得。
抽取出來的專家視工作需求,在工作任期內一次或多次使用。
第十五條 專家抽取應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使用專家的部門就工作任務要求的專家條件和數量提出需求;
(二)設定條件:按照工作任務要求,設定專業要求和數量等條件,作為專家抽取設定條件;
(三)抽取專家:使用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形成候選專家名單;
(四)確定專家:使用部門與候選專家聯系,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專家工作;若有專家無法參加工作導致專家數量未達到相關任務要求,專家數量不足部分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第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召開專家工作會議。根據需要,針對特定專業問題或重大議事事項,可臨時召開專家專門工作會議。
第十七條 專家承擔工作項目,可采取會面或書面工作的方式。根據工作實際,可采取召開專家論證會或電話、電子郵件咨詢等工作方式,但應做好記錄等工作。
采取書面方式開展工作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相關單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在專家庫內抽取相關專家,并將有關材料送達有關專家,使之了解工作內容及要求,并與有關專家商定完成工作的期限。有關專家應對工作內容及要求進行認真研究,制作書面答復意見或建議,并簽字確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對專家庫使用行為的監督,加強對使用專家庫的管理,保障專家庫及專家的信息安全,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專家庫及專家相關信息等行為。
第十九條 專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責令其回避,并記錄在案。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照紀律監察法規等有關規定處理;專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有關人員經確認出庫后仍以專家名義活動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